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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执行力,违反宪法和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宪法和法律责任,不可随意贬损或者规避其效力。
毋庸置疑,在每一个案件中,行政机关的书面陈述都存在着不实的可能性。四、美国秘密审查的鲜明特色: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美国秘密审查制度的两大特色在于:第一,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不再仅仅担任消极的居中裁判者的角色,而是积极的完全取代了行政机关对于事实问题的举证。
或者说,法院对秘密审查的适用是例外,而不是原则。韦斯曼诉中情局案(Weissman v. CIA)基本案情:1975年韦斯曼从媒体的新闻中得知,中情局曾开展过对左翼政治激进分子的调查。以下将以1977年韦斯曼诉中情局案(Weissman v. CIA)加以说明。在这样的状况之下,法院明智的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秘密审查程序成为信息公开诉讼的主打程序。只有当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陈述或沃恩索引没有足够详细、充分和明确,只包含空洞的结论,无法承担证明责任时,法院才命令进行秘密审查。
[1]秘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适用,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能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又能确保诉讼过程中拒绝公开的文件不公开。第二,所有文件都属于行政分支在决策过程中使用的机关内部和机关之间的文件。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特别是公开、透明,对于保障执法者正确行使裁量权,防止其滥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3]【注释】* 2009年年初,笔者写过一篇《行政裁量的软法规制》的文章(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四期)。例如,法律规定警察可根据公民的请求,对妨碍其正常生活的行为采取适当干预措施。如果某一天,行政机关对某公民罚款8,000元,却不告知听证权利,该公民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以此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为由予以拒绝,这显然就违反惯例,构成反复无常的滥用行政裁量。例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收取相对人20至50马克的规费,而行政机关决定收取60马克。
同样,这种手段和工具的运用也可以为恶,执法者同样可利用法律赋予其裁量空间为自己滥权、偏私服务。[11] 参阅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二、行政裁量对于行政行政管理为什么必要?如前所述,行政管理,特别是现代行政管理,行政权的行使是与行政裁量密切相联系的。法律授予行政执法者裁量权所基于的前提是执法者有广博的专业知识、专门经验和专门技能,能正确行使裁量权,但在实践中,执法者的素质并非全都如此,某些执法者可能存在品质缺陷或存在知识局限,某些执法者还可能既存在品质缺陷,又存在知识局限,在他们那里,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完全可能被滥用或不正确行使,他们可能故意考虑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或者面对裁量权不知怎样正确行使而放弃行使或胡乱行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专门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制定的具体判断、裁量标准,通常是对法律、法规原则性、抽象性、弹性条款或裁量幅度过大的条款具体化、细化和量化。
由此可见,行政裁量与行政管理可以说是形影相随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几乎可以说就是行政裁量的过程。(二)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原因,即考虑不相关因素参见王叔文:《我国宪法实施中的几个认识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8年第5期。从法律效力而言,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种行为是否违背宪法作出的判定和处理,才具有最高和最终的法律效力。
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党也必须带头遵守宪法,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保证宪法实施工作的同时,也可以与党委共同探索、试验对地方党的组织和领导人违背宪法、破坏法制统一行为的监督和纠正机制。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基础根据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这个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而没有保证宪法遵守和执行的职权。
[4]这一认识至少没有全面地理解宪法的上述规定,以及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精神。内容摘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要性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吴撷英、李志勇、王瑞鹤:《论中国的宪法诉讼制度》,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等论文。在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依据的时候,其标准是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其他决议。但是,在理论中,很少有人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这些规定进行全面和准确的阐述,更很少有人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展开背景研究。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纠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这样一种立法的方式从通常的汉语语法上看,似乎存在一些逻辑上的不顺,但从法律意义上看,它却是一种特别的强调,即强调保证宪法的实施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精神和原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各项工作都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为目标和归宿。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不仅是全国人民的要求,也是各地方的人民的要求,是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共同职责。
[1]确立这个体制的好处是,虽然各地方都有特殊的地方性事务需要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但是,在宪法实施的问题上,任何地方都没有特殊性,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必须一体遵循宪法,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也只有这样,以权力机关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落实,法制统一和国家的统一才有保障。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违宪行为存在两个重要区别。
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并督促其他国家机关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宪法实施中最重要的两项任务是维护法制统一,监督纠正发生在地方的各种违宪行为。
更重要的是,违宪审查的制度和程序与处理违法行为的制度和程序通常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把违法行为笼统地归于违宪行为,就可能混淆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与违宪行为的处理程序,从而使违宪审查机构不堪重负。这两项工作是地方保证宪法实施中的两个牛耳。
而在法律尚没有对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作出规定时,这些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地方国家机关应当直接执行宪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某国家机关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自然资源规定为集体所有,或者使之事实上成为集体所有,就直接违宪了。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首要方式,是维护法制统一。宪法第99条和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9条、第4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实施。因为一些违宪问题的发生,很可能介入了党的组织和领导人的因素,而对违宪问题的处理,又与党的领导发生了复杂和敏感的关系,所以,如何处理好与地方党委的关系,直接决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力度和效果。
三是地方大及其常委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一些违背宪法和法律进行国家机关改革、甚至乱设国家机关的行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上述情况表明,地方国家机关既可能发生那些由极端违法行为演变成的违宪行为,也可能发生由于直接执行宪法而出现的违宪行为。
关键词:保证宪法实施。而这样做,就可能出现违宪的情况。
违宪的情况是较少的,而违法的情况很多。2.应当妥善处理好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经过8年的实践后,由地方各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共同保证宪法的实施已成为维护法制统一、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增加了一项新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对所谓违宪问题,应当作辩证的理解。而实际上,国家机关之间的冲突,特别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公开发生的冲突,既不符合我们的政治传统,也很可能会带来一些敏感和复杂的因素。对地方党的组织和领导人的违宪监督工作如果进行有益探索,取得经验甚或突破性进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而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践中,保证宪法实施的工作几乎没有开展起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部门普遍认为,地方权力机关执行的都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并不直接执行宪法,又哪里谈得上保证宪法实施,如何保证宪法的实施呢?这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但是,最重要和最经常的标准还是法律。
一是它自身带头崇尚宪法和遵守宪法,督促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这些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并宣传、号召和带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崇尚和遵守宪法。其实,宪法的基本初衷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背宪法的行为都有监督的职责,这是前述宪法序言中有关保证宪法实施要求的十分明确的含义。
五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日常工作监督不力。一种倾向性的观点认为,我国宪法没有赋予也不应当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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